《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六屆第十八號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0月25日通過,并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9日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25日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裝修和拆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恢復治理、物料和固體廢物貯存裝卸與運輸、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健全大氣污染公共監測機制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依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經濟開發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違法建(構)筑物拆除、道路清掃保潔、市政公用設施維修、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消納利用場所的規劃選址,負責儲備土地以及采礦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以及主管范圍內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和湖泊、林業和園林、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發應用防治揚塵污染的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聘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設立揚塵污染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條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項用于揚塵污染防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明確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五)負責停工或者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向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施工中應當嚴格執行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建(構)筑物裝修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硬質圍擋應當連續設置,城市主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周邊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在建工程外立面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實現全封閉圍護;
(二)城市建成區內,不得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以及拌石灰土等;
(三)爆破、拆除、開挖、填筑等容易產生粉塵的土石方工程作業,應當采取噴淋、灑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內以及工地出口至鋪裝道路間的車行道路,應當采取鋪設鋼板、混凝土等方式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清潔;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六)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并投放到指定地點;在工地內堆置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者定期噴灑抑塵劑、灑水;
(七)綠化建設、路面養護和修筑、下水道疏浚等建設工程,應當及時清理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項目,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采礦產資源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采礦場、排巖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巖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濕法噴淋等措施;
(四)尾礦庫、排巖場采取設置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加工礦石、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應當密閉進行。
第十四條 貯存或者裝卸礦石、礦渣、礦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倉庫,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場坪、路面,場區和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沖洗等作業方式,保持整潔;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嚴密圍擋,并灑水、覆蓋防塵網;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噴淋、灑水;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吸塵、噴淋;
(五)廢棄物料應當及時處置,臨時堆放的,應當設置圍擋或者覆蓋;
(六)長期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大型堆放場所,應當濕法噴淋、覆蓋防塵網、噴灑抑塵劑、復墾綠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設置圍擋或者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礦石、砂石、灰漿、垃圾、土方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安裝電子定位裝置,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場所傾倒。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及時沖洗,上路行駛過程中保持清潔。
第十六條 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道路路面應當保持整潔;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道路灑水或者噴淋按照規定的作業時間、頻次、方式進行,并保持作業車輛干凈;
(二)城市主要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洗和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廣場、公園、車站、市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保潔。
第十七條 對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山體,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防塵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
停工或者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覆蓋防塵網(布);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硬化。
采礦、采砂、施工完畢后的裸露地,開采企業、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生態治理,恢復植被或者景觀。
居住區、單位內的裸露地,相關權利人或者管理者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未利用的城市裸露地,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分類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顆粒物來源進行調查,分類采集揚塵污染源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數據庫,定期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拆除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有關應急措施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未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建設工程、建(構)筑物裝修以及拆除工程作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未依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圍擋的;
(二)未依照第三項規定采取噴淋灑水等措施的;
(三)未依照第六項規定清運、投放建筑垃圾,或者堆置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加工礦石、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未密閉進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貯存或者裝卸礦石、礦渣、礦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依照第二項規定密閉貯存或者設置嚴密圍擋的;
(二)未依照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進行裝卸作業的;
(三)未依照第五項規定處置廢棄物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鋪裝或者硬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說明
——2019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劉學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就《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對提高宜昌空氣環境質量水平,打贏藍天保衛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下更大決心、采取更有力措施,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使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制定條例就是要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宜昌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條例是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重要舉措。國家有關法律和省有關地方性法規都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置專章專節加以規定。條例以揚塵污染作為小切口,將宜昌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部分技術性指導性規范固定為地方性法規,旨在全面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同時,結合宜昌工作實際,將上位法規定進一步細化、量化,使各項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促使大氣污染防治重要法律法規在宜昌落地、生根、見效。
(三)制定條例是解決宜昌揚塵污染防治突出問題,改善空氣質量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宜昌城市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市政基礎設施等大型項目建設突飛猛進。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揚塵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揚塵污染源數量多、分布廣,主要有建設施工、道路運輸、工業物料堆場、碼頭、礦山等,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當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部門監管職責不夠明晰,聯動機制有待加強;防治措施不夠精準;污染源監管能力不足,科技化、信息化手段不夠。通過制定條例,依法解決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全民共建共治共享,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增強人民的藍天幸福感。
二、條例主要內容
在宜昌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廣泛征求所轄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基層立法聯系點、地方立法研究院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先后赴河北省保定市、遼寧省鞍山市、廣東省佛山市進行立法考察學習,多次在所轄各縣市區開展立法調研,組織有關專家和市直部門召開座談與論證會,組織采礦采石業、建筑業、貨物運輸業、城市服務業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召開專題座談會,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和人才培養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進行立法中評估論證,并數次就制度設計中的有關問題向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請示匯報,審議、制定了本條例。
條例共五章二十九條,主要規定了總則、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總則。條例首先明確了立法依據和目的、適用地域范圍和揚塵污染事項范圍、基本原則。要求市、縣、鄉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各類經濟開發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發揮好協助作用。突出了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職責,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重點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關于防治措施。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過程中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具體措施(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按照揚塵污染類別,結合宜昌實際,重點對建設、裝修和拆除工程(第十二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其加工(第十三條)、散體物料的貯存裝卸和運輸(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活動明確了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同時針對道路揚塵明確相關保潔措施(第十六條),針對各類裸露土地明確相關綠化、覆蓋、鋪裝等措施(第十七條)。
(三)關于監督管理。條例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各自制定職責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第十八條),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得到有效實施。要求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實行信息聯網共享。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顆粒物進行調查研究,分類采集揚塵污染源基本信息,督促重點污染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全面建立污染源科技化監控體系(第二十條)。同時,還確立了巡查制度、應急機制和社會信用懲戒機制。
(四)關于法律責任。結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際,針對現實突出問題,條例主要就建設裝修和拆除工程、礦石和砂石加工、散體物料貯存和裝卸、裸露土地治理等四個方面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根據實際行政管理體制,明確了執法主體,確保執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上位法已有規定的,條例盡量不作重復性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并予以審議。